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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出现质量缺陷,投诉处理有管理办法了!
来源:乐居买房2022-10-21 16:34:56

好消息!以后买房后,发现房屋建筑有质量缺陷问题,投诉处理有专门的管理办法了。
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减少工程质量纠纷,维护买房人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工程质量缺陷投诉处理工作,省住建部门制定了《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缺陷投诉处理管理办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这个办法适用于本省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和保修期内发生的工程质量缺陷的投诉处理活动。也就适用于徐州范围内。

这里所称的工程质量缺陷,是指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施工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
投诉形式按照办法规定,工程质量缺陷投诉,可以通过信息网络、书信、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对涉及自身生命财产安全、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工程质量缺陷,或者涉及危害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工程质量缺陷,向工程所在地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请求处理。需要注意的是,投诉人在投诉时应当使用真实姓名(名称),写明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通信地址、联系电话以及请求、事实、理由。就同一事项集体投诉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超过五人。投诉人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代为提出投诉并参与投诉处理活动。 
投诉要客观真实办法规定,投诉人应当客观真实地反映投诉的问题,对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且提供工程质量缺陷危及自身生命财产安全、侵害自身合法权益或者危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证据,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投诉人应当配合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缺陷投诉的调查、核实和处理工作。 
不受理范围情形有十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工程质量缺陷投诉处理工作的受理范围:

  • 投诉不属于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职责范围的; 
  • 未提供工程质量缺陷事实证明的; 

  • 超出施工单位对建设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 定具体确定的工程保修范围、保修期限的工程质量问题;

  • 工程交付后,因使用不当或者第三方造成的工程质量 问题; 

  • 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工程质量问题; 

  • 工程质量缺陷投诉中的经济纠纷;

  •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与工程质量缺陷无关的争议; 

  • 已受理并正在处理中的投诉或者投诉办结后就同一事 实进行的重复投诉; 

  • 依法应当通过或者已经进入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 法定途径解决的事项;其他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投诉。

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投诉,应当向投诉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视情况告知投诉人可以反映问题的渠道,做好解释、疏导等 工作。

投诉受理流程
对属于受理范围的投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按照以下程序做好处理工作:(一)确定承办人。(二)调查核实投诉问题。(三)处理工程质量缺陷。

  • 对于事实清楚、责任明确,返工、修理、修复方式简单的工程质量缺陷,可以采用简易方式处理投诉,责成责任单位限期处理。

  • 对于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或者责任难以界定的工程质量缺陷,视情况需要进行验算、检测、鉴定,或者组织专家论证,形成论证意见。设计单位应当根据验算、检 测、鉴定结果、专家论证意见提出处理方案。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作投诉处理意见书,责成责任单位限期处理。
    (四)办结。

  • 责任单位返工、修理、修复完成,并告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处理完毕。

  • 责任单位拒不履行保修义务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终止投诉处理的情形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终止投诉处理工作:

  • 经核实,所投诉的工程质量缺陷不真实的;

  • 经核实,投诉属于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予受理范围 的;

  • 投诉人撤回投诉的;

  • 当事人提起诉讼、申请仲裁或者申请行政复议的;

  • 投诉人不配合,致使被投诉人责任无法认定或者责任 单位无法实施工程质量缺陷返工、修理、修复的;

  • 涉及第三方利益,且因第三方不配合、致使被投诉人 责任无法认定或者责任单位无法实施工程质量缺陷返工、修理、 修复的;

  • 投诉处理涉及的全部责任主体已经依法终止的。终止投诉处理工作的,应当向投诉人说明终止的理由,做好 解释、疏导等工作。

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其他违反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行为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查处;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线索的,移送有关司法机关处理。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配合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缺陷投诉的调查、核实和处理工作。建设单位应当切实承担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积极主动落实主管部门投诉处理工作的相关要求。
施行时间本办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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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徐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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